今年7月1日,市政府颁布了《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对市区区片划分、征地补偿标准、住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为此,本报就此事专访了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
1记者:此次对《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下称老《办法》)进行修订,是在什么样的背景推出的?
市国土局:老《办法》自2003年4月1日施行后,至今已有五年。该《办法》为规范征地程序、推进城市化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土地政策的调整、城市范围的扩大,原第69号令部分征地政策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所以需进行修订。
1、2003年以来,在征地方面出台了较多法规和政策,我市原来的征地办法难以适应。宪法修订后,明确了征收与征用的概念。《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征地增加告知、确认和听证等内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实施后,对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履行听证程序。省政府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地报批前取得村民(代表)会议纪要等内容。
2、地段划分不合理。随着城区范围地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条件的巨大改善,大大缩小了地段之间的差别。原来三类的划分,被征地单位意见较大,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
3、二三产安置用地政策负面影响逐步显现。二三产安置用地政策对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拓展就业渠道,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来源,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安置用地实际操作中,出现了项目规划选址落实难、实际到位率低、影响城市的总体规划、后续管理难以到位等问题。
4、农民参保率低。我市2003年起开始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筹集。近几年,温州市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数为107086人,参保人数为38529人,参保比例为35.98%。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没有到位是造成农民社保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2记者:征地是政府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征地报批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在征地中,为什么需要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市国土局:确实,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是政府行为,带有强制性。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不意味征地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就可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是告知的一种表现形式,这里要注意,我们要求的是会议纪要,有别于会议决议。即使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意见不一致,也不影响征地报批。
3记者:此次,为什么取消了此前的三类地段划分标准,从而根据以黄海标高为界划分为两类区片?
市国土局:《办法》所指的黄海标高是指由黄海平均海平面起算的海拔高度。区片是征地区片综合价测算的基础,《办法》中区片的概念与老《办法》地段的概念相似,老《办法》将市区地段分为三类,但地段之间地域相差不大,征地补偿相差较多,农民意见较大。在制订《办法》时,尽量减少市区的征地区片划分。根据地理位置、土地类别、农用地等级等因素,以黄海标高为界,将征地区片划分为两类,黄海标高10米以下为一类区片,黄海标高10米以上为二类区片。
4记者:新《办法》将市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为每亩0.2万元有什么依据?
市国土局:根据《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精神,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我市市区统一年产值标准以前三年的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的年产值为依据,综合考虑我市市区经济发达程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土地区位等因素,确定市区统一年产值为0.2万元/亩。
5记者:征收建设用地的,地上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土地补偿费为1.6万元/亩,地上无建筑物的,土地补偿费为2.0万元/亩。征收建设用地为什么要区分地上是否有建筑物?
市国土局:目前我市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拆迁,一般都是予以安置,即先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土地上的房屋参照《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拆迁安置。制订《办法》时,考虑到地上有建筑物的集体建设用地已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上得到补偿,所以,对地上无建筑物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增加到2.0万元/亩。
6记者:新《办法》中,征地蔬菜地为什么要增加支付土地补偿费1万元和安置补助费1.4万元?
市国土局:属蔬菜地须经政府发文确认,一般指是指常年蔬菜基地或者蔬菜后备基地。考虑到蔬菜地需要特别的投入,同时为了与老《办法》对蔬菜地的补偿标准顺利衔接,确保补偿费标准不降低,对征收蔬菜地的补偿标准进行特别规定,提高后蔬菜地的补偿标准与原《办法》标准相同。对未经政府确认,自行改种蔬菜地的,则按原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7记者:农民最关心的还是土地征收后,能得到多少征地补偿费,新《办法》对该方面有哪些规定?
市国土局:新《办法》并对征地补偿费标准进行适当提高。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调整区片,将区片划分由三类调整为二类,缩小区片之间的差价。二是调整地类,将一类区片的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三是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征收一类区片农用地和二类区片耕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2万元,安置补助费为4万元,这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倍数,即30倍;征收二类区片农用地(除耕地外)的,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4万元,安置补助费为1.6万元;征收蔬菜地的,每亩土地补偿费3万元和安置补助费5.4万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地上有建筑物的,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6万元, 地上无建筑物的,每亩土地补偿费为2万元,不予安置补助。征收未利用地的, 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万元,不予安置补助。
8记者:新《办法》中,住房安置指标与老《办法》规定的安置用地指标有什么区别?
市国土局: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是安置用地指标的延续和完善,但与安置用地指标有所不同。一是包含内容不同。安置用地指标包括二产和三产用地指标,二产指工业等用地,三产指可用于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专指安排被征地单位用于住宅功能的安置指标。二是核定的范围不同。安置用地指标是征收耕地按照不同地段给予不同的指标,征收非耕地的,不予安置安置用地指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指征收一类区片农用地和二类区片耕地均安排60平方米的指标,除了征收耕地外,征收一类区片其他的农用地也安排指标,扩大了核定的范围。三是指标台帐管理方式不同。安置用地指标以实际核给的指标用地面积登记台帐,申请用地时直接以征地面积扣减;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以建筑面积登记台帐,申请征地时,以选址地块的容积率换算出用地面积。四是指标使用方式不同。安置用地指标原则上要求在本村建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可以与其他村或者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合并建设,但不得跨乡镇(街道)使用。
9记者:住房安置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当在全额缴入国库后,再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返还。那么,住房安置是否需缴纳出让金?
市国土局: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必须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收入中予以安排。因此在住宅用房安置办理用地手续时,都必须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但是考虑到住宅用房安置土地的特殊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住宅用房安置用房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在全额入国库后,再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全额安排,确保住宅用房安置土地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0记者:新《办法》设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征地面积每亩12万元缴纳,这12万元是否属被征地村集体所有?
市国土局: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问题,我市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用地面积每亩12万元向用地单位收取,列入征地成本,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全额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不能发放到被征地村,更不能发放到被征地农民个人。
11记者:征地批准当年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如何办理?
市国土局:《办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核定程序。土地征收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耕地面积、“人土比”和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所占比例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
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和拟参保人员的申请,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参保人年满规定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